超龄劳动者被欠薪9万余元后获偿:从义乌欠薪案看劳动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边界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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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逃匿欠薪后的法律后果与救赎


基本案情:梁某某系义乌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人民币88,753元,但梁某某及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关键争议:
1、超龄劳动者是否纳入保护范围: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为由,未将其中2名超龄员工的工资纳入责令支付范围。
2、逃匿行为的法律后果:梁某某在未清偿欠薪的情况下逃匿,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结果:
1、梁某某履行义务: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审查起诉阶段补足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
2、检察机关决定:综合梁某某全额清偿欠薪、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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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与司法协同治理的范本

本案展现了劳动监察与司法协同治理的典型路径:法律监督全面覆盖欠薪金额认定与责令支付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有效衔接;确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标准,为老龄化社会中超龄用工争议提供了清晰裁判依据;通过个案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完善,将司法保护延伸至社会治理前端,构建起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全链条机制。这一治理模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为平衡劳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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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是悬在企业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警示市场主体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最后防线”,承载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底线期待。本案启示我们:法律适用需兼顾刚性底线与柔性温度,超龄劳动者虽不属于传统劳动关系范畴,但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仍受《劳动法》保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兜底关怀;劳资双方需共同构建责任意识,企业主应认识到拖欠工资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劳动者则需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更重要的是,本案暴露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漏洞,折射出老龄化社会中新型用工矛盾的复杂性,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规则、行政执法强化监管、司法裁判统一标准形成全链条保护机制。这起案件最终提醒我们:劳动关系治理的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保障与市场活力,通过个案正义推动制度完善,实现劳资双赢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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