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遗产大战:非婚生女成最后赢家,法院判决结果引争议!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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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风波

法庭上,黄某(朱某的婚外情对象)一方出示了一张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朱某蕙(朱某的婚生子女)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自己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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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即剩余50%)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故朱某博继承总遗产80%,朱某蕙继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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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

本案是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它是法律对民事行为的一种价值判断标准,旨在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遗赠行为因损害婚姻家庭的价值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但排除非法同居人的继承亦会造成对遗赠人财产处分权利的本质性损害。

本案中,被告朱某蕙母亲曾因遗赠人朱某与受遗赠人行为受刺激患精神疾病,加之朱某蕙母亲去世后遗产分配问题,被告朱某蕙对继承合理遗产具有期待可能性。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也认可他的过错。但现在判决结果导致属于母亲的那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母亲的人手里。是因父亲的出轨才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去立遗嘱,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与2001年“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相似,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造成配偶物质及精神伤害,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司法机关履行对配偶保护义务,认定遗赠协议中赠与非法同居人部分无效。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遗产分配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均等分割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安排。如果被继承人未立有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等,则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本案中,依据遗嘱,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50%的遗产;遗赠协议中无效部分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院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履行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继承剩余遗产60%。故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总遗产80%,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法律系从宏观的视角审视问题,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视为人,都应受到权益的保护。归根结底,人权高于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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