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
参考案例:(2024)浙10民终1222号
林某与公司签订的《单位聘用合同书》,但就提成比例条款存在争议,公司主张以提成按“成交实际利润的15%结算”林某则主张该条款为公司后加上去的,未与林某协商一致,提成应该按照30%的标准发放。通过林某提供的公司发放提成明细表明,提成比例与林某主张一致。同时,林某主张2022年6-12月提成37380元,公司以“利润未核算”为由拖延支付,且单方降低预发比例。企业抗辩:合同约定的15%是“理论值”,实际需扣除税费等成本;预发表是“临时发放”,最终以财务核算为准;员工离职后未配合对账,视为放弃提成。
裁判结果:认提成比例不得“朝令夕改”,认定提成条款未与劳动者协商,企业单方调整违法,判令支持员工的提成请求。核心说理:对于提成发放,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规定、是否确定提成的计算方法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履行情况。其中,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具体项目提成,需结合劳动者与获得客户信息、报价、洽谈、签订项目合同、跟单、发货、催款等环节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已约定提成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后,因提成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提成比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提高提成比例,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劳动者予以接受;如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提成比例或扣除某些费用等,劳动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需审查用人单位该行为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合理性,劳动者有权主张支付提成差额。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提出销售回款后才可发放提成的抗辩,应当注意:一是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成以销售回款为发放条件的,则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遵守。
二是双方对提成以销售回款为发放条件未作约定,而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的,如该规定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则合法有效,可使用。
三是在双方未作约定且未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销售未回款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抗辩销售未回款属于否定性事实,亦无法举证,只能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销售已回款的前提下,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确定是否由用人单位对销售回款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