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点赞成加班“铁证”:企业用工合规的“雷点”你踩中了吗?

2025-03-19
图片

基本案情

员工于2016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后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该员工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该员工便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公司表示,该员工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图片



图片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该员工主张,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2,411元及加班费18,135.2元,理由如下:

(1)违法解除实锤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未依法公示,且单月低分不足以证明“不胜任”;
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培训或调岗”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2)朋友圈点赞成“加班铁证”
尽管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该员工实行过考勤,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为此,根据该员工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微信截图),结合其陈述,一审认定该员工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图片
澜亭解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怎么用?

以不胜任工作解除需“培训/调岗→经过考核后仍不合格→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才能解除。需要企业注意绩效考核标准需量化、透明,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考核过程留痕,保留相应的考核依据和员工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如果说员工出现了上述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公司不能直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直接解除大概率构成违法解除。

以该理由解除存在两个前置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况进行针对性地培训。这里面需要注意调岗需具备合理性,比如:调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有关联性、调岗后薪资不能出现对劳动者重大不利变更的情形等,培训也需要具备针对性。这两个前置条件满足后,再次对劳动者考核(考核需要具备连续性),仍不胜任工作才能予以解除,解除时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多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也是要付的。

(2)公司主张的加班管理制度为什么失效?

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公示”,否则存在无效的风险。本案中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因程序瑕疵“失效”。若企业未实际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比如加班是需要经过公司部门领导审批的,要签署《加班申请单》的等),则抗辩存在难以被支持的风险。

图片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