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员工于2016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后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该员工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该员工便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公司表示,该员工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