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时,就是确定整个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各个时间。在实践中,主要有五个时间点,分别是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锁定期。
一、有效期
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期是指股权激励计划从经过股东大会或者中国证监会审批生效,直至该计划涉及的最后一批激励标的股份行权解锁完毕、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期限,也就是股权激励对象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超过这一期限,激励对象就不再享有行权的权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对于其下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有效期一般是2-10年。
二、授权日
授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授权的日期。一般是在股东大会通过激励方案之后再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制定的一个具体日期。若激励计划中设定了一个授予条件,授权日必须确定在该授予条件成就之后。
三、等待期
等待期,也就是行权限制期,是指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标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达到事前约定的约束条件,才能获得激励股份或者激励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例如, 2017年,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明确指出,“第一期期权的的等待期是18个月”。

四、可行权日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可以开始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企业可以在激励方案中进行规定。
五、锁定期
股权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所持股权,这一期限即为锁定期。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激励对象才能够出让股权。这个条件可能是一定的时间,也有可能是要满足一定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锁定期,一般也会规定配套的解锁方案。方案会将激励股权分批次进行解锁,这样可以防止股权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后立马套现,可以更好地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留住人才。
根据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2017年新三板股权激励大数据报告》,在可统计的134家企业中,明确约定了禁售期或等待期的有128家,其中,一年(含一年)以下20家,一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74家,三年以上32家,约定公司上市后解除禁售的有两家。明确说明不锁定股权转让的仅有6家。

从上图可以简要看出,锁定或者等待期1年以上的企业占大部分,这也是从数据方面来支撑说明股权激励的本质——“金手铐”,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


